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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林某某、锦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林某某,锦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542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张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锦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中心街2-8号。法定代表人: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林某某、锦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徐 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