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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胡新春与李胖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春,李胖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921号原告:胡新春,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告:李胖辉,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春诉被告李胖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起诉对象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3元由原告胡新春负担。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