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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张兰兰、田维奎与豆文志、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奎,张兰兰,豆文志,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田维奎,男,生于1975年4月22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兰兰,女,生于1976年3月20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豆文志,男,生于1965年2月20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庆市万盛区五星村57-3-2。重组织机构带来79801689-5。法定代表人唐昌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田维奎、张兰兰申请执行豆文志、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支付申请个人赔偿款139791.6云,负担诉讼费1850元、案件执行费1997元。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田维奎、张兰兰与被执行人豆文志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豆文志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田维奎、张兰兰20000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田维奎、张兰兰400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田维奎、张兰兰40000元,在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田维奎、张兰兰41641.6元(包括诉讼费1850元);二、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三、本案执行费1997元由被执行人豆文志承担,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彭水法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5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