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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7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昆山正工模具有限公司与华伟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正工模具有限公司,华伟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7219号原告:昆山正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宋龙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平,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伟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文涌。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正工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伟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正工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昆山正工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曹克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