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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詹金龙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詹金龙,詹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闽0524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詹金龙,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明娥,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詹金龙、詹明娥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2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