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6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慕生江与游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生江,游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715号原告:慕生江,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芸,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柏东,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慕生江与被告游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慕生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慕生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生江撤诉。本案诉讼标的878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99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99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997.5元退还原告慕生江。审 判 长  吕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玉荣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