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斌、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1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斌,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吉县。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104-110号,组织机构代码56815440-8。法定代表人:项华平。申请执行人徐斌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浙0523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斌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33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斌尚有债权53333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浙052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已受理对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3执12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程磊磊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桂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