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阎黎、姜德纯等与姜德虎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黎,姜德纯,姜德虎,范美兰,阎贵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364号原告:阎黎,女,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姜德纯,男,194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业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德虎,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范美兰,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民,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阎贵新,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阎黎、姜德纯与被告姜德虎、范美兰、阎贵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