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黄婷、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婷,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4077号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李晓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玲,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婷,女,汉族,1987年3月6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金,负责人。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黄婷、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黄婷已主动返还了全部贷款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