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3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与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20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地址:克拉玛依市天山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0203010269783E。负责人王忆,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阿力古丽·哈德尔,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局工作人员,住克拉玛依区天池南小区36幢35号。身份证号码:6502031979********。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6号博达银都酒店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81750516R。法定代表人刘同举,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克统罚字(2016)002号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于2016年12月14日以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克统罚字(2016)002号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警告、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克统罚字(2016)002号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度(C203)第2季季度报表财务状况表应收工程款上报数据1624千元,实际核查数据为16246千元。实际差额为14622千元,误差率达到90%,造成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向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克统罚字(2016)002号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经催告,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5000元和加处罚款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被执行人告知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存在瑕疵,但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实际给予了被执行人六个月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未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同时,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作出克统罚字(2016)002号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克拉玛依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统计局作出的克统罚字(2016)002号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华 慧审 判 员 雷晓霁人民陪审员 徐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