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炎宾与李海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炎宾,李海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895号原告:李炎宾,男,汉族,1936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陈晓丽、XXX,系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海林,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负责人:李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军,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炎宾诉被告李海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炎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炎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炎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炎宾负担。审判员 李金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