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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财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敏与陈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陈凤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279号申请人:张敏,女,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现住睢宁县。被申请人:陈凤龙,男,住睢宁县,余项不祥。申请人张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赵顺利驾驶的登记在陈凤龙名下的苏C×××××号普通低速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敏要求对赵顺利驾驶的登记在陈凤龙名下的苏C×××××号普通低速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顺利驾驶的登记在陈凤龙名下的、现停放在睢宁县双沟镇高崎汽车维修中心的苏C×××××号普通低速货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的财产由睢宁县双沟镇高崎汽车维修中心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