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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九羊福利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羊里村。法定代表人:董新清,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代理审判员 吴 加 庆代理审判员 许��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盛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