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丽新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074号被执行人:林丽新(别名李朝阳、XX),男,1982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林丽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林丽新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中被执行人林丽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闽03刑终5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本院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丽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4刑初5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