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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光泽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瓦房村沙坪合作社、陈宽银第三人刘孝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泽,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瓦房村沙坪合作社,陈宽银,刘孝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41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黄光泽,女,汉族,1935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王祖留、邱有春(实习),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瓦房村沙坪合作社。负责人:何世平,社长。被告:陈宽银,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第三人:刘孝玉,女,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黄光泽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瓦房村沙坪合作社、陈宽银,第三人刘孝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黄光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光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