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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彭辅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辅忠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辅忠,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专文化,原“诚鑫服饰”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5年5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并被上网追逃,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辅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仕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辅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起,被告人彭辅忠在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746号3楼开设“诚鑫服饰”服装加工厂。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彭辅忠开始拖欠工人姚某、陈某1等22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4555元。经武汉��硚口区人力资源局通知其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并先后两次逃匿外地,逃避偿还拖欠的工人工资。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责令整改书、欠条、被害人姚某、陈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1的证言、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彭辅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辅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彭辅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辅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被告人彭辅忠在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746号3楼开设“诚鑫服饰”服装加工厂。2013年10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被告人彭辅忠共计拖欠工人姚某、陈某1等22名员工工资人民币104555元,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彭辅忠逃匿。后经武汉市硚口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知其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接被拖欠工资工人举报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移送线索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对被告人彭辅忠予以上网追逃,被告人彭辅忠于2014年4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羁押于米东区看守所,同年5月4日移交给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长丰街发展派出所民警,同月6日被带回至该所。被告人彭辅忠后于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再次逃避偿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被再次上网追逃,2017年4月19日被阜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临时羁押于阜康市看守所,同年4月28日移交给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长丰街发展派出所民警,同月30日带回至该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审核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姚某、何某、陈某2、陈某3、刘某1、陈某1、潘某、胡某、刘某2、翁某、柳某1、柳某2、柳某3的证言:证实其等均为“诚鑫服饰”的员工,该服装厂位于硚口区常码头746号三楼,老板叫彭辅忠,通常是每个月月末或下个月月初结工资。2013年11月左右到了结工资的时候,老板彭辅忠说资金周转不过来,其等没说什么继续做事,12月5日左右,彭辅忠给其等发了11月的一半钱,说余下的到2014年1月31日之前给。其等一直做到12月10日左右就没有上班了并让彭辅忠把工资结清。12月23日其等又去找彭辅忠要工资,在厂里找到他,他说把机械设备卖了再给钱。其等不相信就一直守着他,但他还是在12月24日跑了,于是其等就去硚口区劳动���察部门报案了。就这样老板彭辅忠欠其等每人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几百至万余元不等,有彭辅忠打的工资欠条,欠条是2013年12月份打的。2、欠条:证实被告人彭辅忠于2013年12月间向其服饰厂员工就拖欠工资所打欠条情况并承诺于2013年年底前或2014年年初前全部结清。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彭辅忠,彭辅忠两年前租其的房子办服装加工厂,位置在常码头746号,厂的名称叫诚鑫服饰,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当时签订了房子租赁协议,两年,从2011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6日,租赁期满,房租交齐,600元电费没交。现在该厂不租了,设备已卖,人也走了。4、诚鑫服饰(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彭辅忠所经营的诚鑫服饰厂拖欠员工工资明细情况。5、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证实武汉市硚口���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告人彭辅忠经营的诚鑫服饰厂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厂派员于2014年1月2日9时到武汉市硚口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有关情况接受调查询问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事实。6、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武汉市硚口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4年1月9日向被告人彭辅忠所经营的诚鑫服饰厂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厂于2014年1月17日前支付姚某等10名员工工资33204元。同年3月7日再次向被告人彭辅忠所经营的诚鑫服饰厂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厂于2014年3月17日前支付陈某1等12名员工工资71351元。7、短信记录:证实武汉市硚口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接到员工投诉后就调查询问和责令改正等事项短信通知被告人彭���忠的事实,相应内容发送到被告人彭辅忠所用手机号码上。8、情况说明:证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员工投诉立即对被告人彭辅忠展开调查并前往涉案的诚鑫服饰厂所在地进行调查,同时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了相应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被告人彭辅忠已逃匿,一直未予理睬。9、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彭辅忠身份情况。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临时羁押证明书、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彭辅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次逃匿后被抓获的经过。11、被告人彭辅忠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辅忠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2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达人民币10455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彭辅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辅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指控成立,对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辅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信旺人民陪审员  吴红琍人民陪审员  余明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