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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良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华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林翰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俊彦,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东段28号星辰花苑3-5。法定代表人徐廷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依据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3民终1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扣留了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彭水县三江口水利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00万元,但因三江口电站项目未结算,故不知道是否还有工程款来兑现。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良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2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