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翠祯、赵慎荣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翠祯,赵慎荣,何树海,何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翠祯,女,194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岩,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芳,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慎荣,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树海,男,194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利,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霞,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翠祯因与被上诉人赵慎荣、何树海、何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朱翠祯申请对涉案卖房证明书中其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因涉案卖房证明书的真实性与本案事实有直接关联性,故本案发回重审,对上述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依法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翠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燕萍审 判 员 吕桂欣审 判 员 荣明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史华振代理书记员 孙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