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0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育强、杜金凤与郭建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强,杜金凤,郭建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0417号原告:李育强,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杜金凤,女,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英,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清,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育强、杜金凤与被告郭建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育强、杜金凤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育强、杜金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强、杜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育强、杜金凤(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