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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山森晟商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森晟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森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岩路与大学道交叉口国际交流中心蓝钻公寓C座203室。法定代表人:刘宏洋,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7号。法定代表人:汪波江,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森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40527.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0.5元、执行费2080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依法网络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偿还欠款暂不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丰田、索兰托、胜达共计八台车辆的车籍档案,现找不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