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683周加珍与周加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加珍,周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周加珍。被执行人周加兵。申请执行人周加珍与被执行人周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