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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683周加珍与周加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加珍,周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周加珍。被执行人周加兵。申请执行人周加珍与被执行人周加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