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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胜花与吉林大学劳动争议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7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胜花与被执���人吉林大学劳动争议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吉019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大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胜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7616元;二、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27158元;三、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大学银行存款45356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胜花执行款44787元(包括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7616元、经济补偿金27158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0元),交纳执行费572元。本院认为,(2017)吉019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吉019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