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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X与张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张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988号原告:XXX,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辉,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苍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XXX诉被告张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