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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拥军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拥军,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306号原告:肖拥军,女,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王斌,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肖拥军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肖拥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拥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肖拥军负担。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