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拥军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拥军,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306号原告:肖拥军,女,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王斌,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肖拥军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肖拥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拥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肖拥军负担。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