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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广玲与被告广州市邦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花岗秀(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玲,广州市邦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花岗秀(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032号原告:曾广玲,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邦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大唐路176号鑫天御景湾花苑7幢1单元5层03号。法定代表人:佘建辉。被告: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郭顺元。被告:花岗秀(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1099室。法定代表人:柳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玲诉被告广州市邦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花岗秀(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广玲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邦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花岗秀(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广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玲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邦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福建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花岗秀(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广玲承担。审判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炎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