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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林与于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于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151号原告:杨林,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洋,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飞,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诉与被告于飞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侯悦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