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林与于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于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151号原告:杨林,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洋,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飞,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诉与被告于飞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侯悦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