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2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伟、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刘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5172号申请人:张伟,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代理人:杨创,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宇,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伟诉被申请人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伟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宇名下价值66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一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6051108046020170000002)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宇名下价值66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谢明光审判员  李宁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全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