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赖敏竑、吕文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敏竑,吕文贵,郑燕英,吕凤兰,吕龙根,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赖敏竑,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是柯城区。被执行人:吕文贵,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郑燕英,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吕凤兰,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龙根,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97260-X,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熙春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吕凤兰,执行董事。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赖敏竑与被执行人吕文贵、郑燕英、吕凤兰、吕龙根、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布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14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