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来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来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890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有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来旺,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来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来旺的起诉。审判员 胡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卉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