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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勤新、沈阳博雅装饰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勤新,沈阳博雅装饰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79号申请人任勤新,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严玮,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阳博雅装饰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198-28-7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申请人任勤新与被申请人沈阳博雅装饰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勤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博雅装饰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7543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任勤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博雅装饰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7543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