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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汝林与曹汉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汝林,曹汉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576号原告:徐汝林,男,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个体户,住霍尔果斯市东风南路*号。被告:曹汉斌,男,汉族,现年33岁,个体户,住霍尔果斯市金桥华府**号楼*单元***室。原告徐汝林诉被告曹汉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向原告徐汝林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8月29日,原告徐汝林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汝林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古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