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兴芬与柯元盆、赵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芬,柯元盆,赵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180号原告:刘兴芬,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柯元盆,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赵曾,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78号。负责人:董尚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兴芬与被告柯元盆、赵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兴芬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兴芬负担。审判员 张玉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