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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程迪刚与姚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迪刚,姚永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857号原告:程迪刚,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姚永亮,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程迪刚诉被告姚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程迪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迪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迪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程迪刚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