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程迪刚与姚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迪刚,姚永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857号原告:程迪刚,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姚永亮,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程迪刚诉被告姚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程迪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迪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迪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程迪刚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