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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翟安六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安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6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安六(曾用名:翟安轩),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开江县。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07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9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安六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渝0155刑初1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翟安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安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翟安六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安六撤回上诉。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梅审判员  谭辉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