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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超、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旭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德恒影业有限公司,四川东旭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西路52号8栋1-3层。法定代表人王勍。被执行人成都华旭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花都大道922号1栋4单元1层922号。法定代表人王勍。被执行人德恒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单元20楼8、9号。法定代表人王勍。被执行人四川东旭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万春路132号5栋7层。法定代表人王勍。被执行人王勍,男,满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徐超申请执行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旭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德恒影业有限公司、四川东旭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56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找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超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次执行的标的本金156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旭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德恒影业有限公司、四川东旭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勍尚欠申请人徐超本金156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0元。二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