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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4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坐落于普兰店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查被执行人张某仅有上述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无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由于查封物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某某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提供准确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张洪新执行员  徐 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明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