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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素芬、李新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素芬,李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47号申请人:姚素芬,女,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李新明,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N×××××号汽车一辆,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驾驶的鲁NAAF9**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