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5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汤喜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喜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196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汤喜为,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汤喜为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46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汤喜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汤喜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1.16元,并将761.16元转交罚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汤喜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 志 超执行员 杨 日 宏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志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