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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史友志与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164号原告:史友志,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全超,男,26岁,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史友志与被告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史友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史友志负担。审 判 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惠英书 记 员 武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