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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正龙、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正龙,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7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龙,男,1948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宙,泾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林,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正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方正龙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方正龙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正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方正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德明审 判 员 赵 萍审 判 员 周宏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娜书 记 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