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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文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87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魁,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魁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祖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6月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文魁至本市湖里区夏商国际商城二楼“花妆间”门店内,盗走厦门韩俏眉商贸有限公司摆放在货架上的一套韩国“后”牌循环精华限量版套盒(价值人民币629元)、一瓶韩国“后”津率享浓缩精华(价值人民币745元)、一瓶“呼吸”洗面奶(价值人民币140元)。2.2017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文魁至本市湖里区夏商国际商城一楼“洋码头”店内,盗走厦门洋码头商贸有限公司摆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瓶“卡赫季恰恰”蒸馏葡萄酒(价值人民币163元)。同日17时许,被告人张文魁在夏商国际商城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被盗葡萄酒已发还被害单位厦门洋码头商贸有限公司。另查明,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文魁因盗窃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魁于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厦门韩俏眉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的员工马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范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魁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可估价值人民币16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文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单位厦门韩俏眉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5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向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