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学玉与被执行人王月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玉,王月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曹学玉,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月寿,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学玉与被执行人王月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学玉于2017年8月29日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曹学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