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王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603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四川金堂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被告:王坚,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