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屈阳春、屈文沅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阳春,屈文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阳春,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南昌市新建区流湖镇谷溪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卫华,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炎钦,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文沅,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原新建区流湖镇谷溪村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屈阳春、屈文沅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赣011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屈阳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屈文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屈阳春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20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追缴被告人屈文沅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7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屈阳春、屈文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小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屈阳春及其辩护人徐卫华、李炎钦,上诉人屈文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屈阳春、屈文沅犯贪污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剑审判员 余行飞审判员 殷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