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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世涛、吴华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涛,吴华良,周志明,何金良,石义昌,杨光语,梁义昌,陈启海,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财保9号申请人:王世涛,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人:吴华良,男,1969年9月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人:周志明,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人:何金良,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人:石义昌,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人:杨光语,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人:梁义昌,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人:陈启海,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从江县。被申请人:刘剑,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申请人王世涛、吴华良、周志明、何金良、石义昌、杨光语、梁义昌、陈启海申请刘剑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剑所有的现存放于贵州省从江县秀塘乡雷家坡风场工程的挖掘机进行保全。申请人何金良以其与韦小虽共有的位于从江县下江镇村上(巨洞村(321)国道旁)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从政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剑所有的现存放于贵州省从江县秀塘乡雷家坡型号为卡特320的挖掘机。案件申请费1416元,王世涛、吴华良、周志明、何金良、石义昌、杨光语、梁义昌、陈启海已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