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保田与被执行人陈正圣、孙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保田,陈正圣,孙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唐保田(又名唐宝田),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陈正圣,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孙伟伟,女,1977年5月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唐保田与陈正圣、孙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正圣、孙伟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唐保田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保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