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3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甘怿与龚淑芳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970号之一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郊乐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53738L。法定代表人:何建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怿,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龚淑芳,女,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南昌飞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北路18号钢材市场B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32880E。法定代表人:石梅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怿、龚淑芳、南昌飞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397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要求变更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建县乐化镇乐化火车站东侧土地的查封(土地证号:13××03)。二、查封原告南昌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何建林名下位于西湖区桃园小区25栋2单元602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