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胡堃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异15号案外人:胡堃,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761798838。负责人:谭越越,巫山支行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黄发进、向应刚、李明顺、艾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堃于2017年8月18日对本院(2017)渝0237执126号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年8月28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胡堃在本案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胡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 霖审判���刘学江审判员 朱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兴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