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开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荣党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林,刘荣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203号申请人杨开林,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生,住所地内蒙古乌审旗。被执行人刘荣党,男,汉族,1954年2月19日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开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荣党物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开林于2013年2月21日承诺给付被执行人6万元腾房补偿,截止2017年8月29日止申请人杨开林也未将6万元腾房补偿款给付被执行人刘荣党(在2017年5月15日执行笔录中告知且限申请人杨开林在10日内补偿刘荣党腾房款6万元,如逾期未足额给付,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荣党于2017年5月20日同意接收补偿款腾出房屋,申请执行人杨开林在10日未按时给付腾房补偿款且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