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471号原告:丁某,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王某,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丁某负担。审判员 黄俊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云芸 百度搜索“”